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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誡:第六誡

2018年7月8日︱李天慧傳道

 

出埃及記20:13

13. 不可殺人。

馬太福音5:21-22

21.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,說:『不可殺人』;又說:『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。』

22. 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向弟兄動怒的,難免受審判;凡罵弟兄是拉加的,難免公會的審判;凡罵弟兄是魔利的,難免地獄的火。

 

講道簡要

大多數人會認同「不可殺人」相比其他的誡命看似較容易遵守。大多數人認為自己不會輕易殺人。


神禁止殺人因為上帝是把「生命、氣息、萬物,賜給萬人」(使17:25)。生命主權是屬於神,不是屬於人。第六誡禁止蓄意殺人,範圍包括:謀殺、自殺、墮胎及安樂死(雖然社會上較接納墮胎及安樂死)。


有三種情況不包括「不可殺人」之內:

一、為了維護家國安全在戰爭時取去別人的生命。

二、向犯了律法者執行判處死刑。

三、誤殺 - 不小心地殺了素無仇恨或過節的人。神不看這些情況為謀殺,因此神容許這些人進入逃城。


從誤殺這例子,顯示神不單止看殺人這行動,祂更看重這行動背後的動機。從創世記第四章,第一宗殺人事件我們看見從該隱心裡的怒氣演變成殺人的行動。主耶穌在馬太福音5:21-22不單確定了「殺人必然面對審判」,祂也指出與殺人有關連的動機和行為:➀ 嬲人或向人發怒;➁ 罵人或踩人 -「拉加」是罵人「無腦或無用」,是「羞辱」和「輕視」對方的說話;➂ 咒詛人 - 「摩利 」是罵人「白痴」、「叛徒」或「垃圾」,意思是指對方「為神所棄絕」,是咒詛對方的說話。


我們可能認為:「只是講下,發洩下...都唔得?」可是,在主耶穌的眼中:「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…難免地獄的火…」約翰一書3:10 提醒我們,凡屬於神的人會愛弟兄姊妹,不愛弟兄姊妹的是魔鬼的兒女,神會審判我們口所說一切的話。


若我們知道自己在過去曾在這些方面犯錯,想處理好,讓我們免受神的審判,馬太福音5:23-24告訴我們,我們要先修補人的關係才處理與神的關係。若果你與身邊的人有不和,無論是因你得罪對方或對方得罪你,主耶穌需要你主動與對方和好。若對方不理會你,你已盡了你可以做的本份,結果交由天父作審判和安排。我們這樣作是因為我們不想與主的關係出現任何阻礙。


想一想:現在你的生命裡有沒有一個人,一段關係是你需要和好?若你不想和好,困難在那兒?你願意主幫助你超越這些困難嗎?求主幫助你。

講道錄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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